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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取得厚普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厚普股份的权益合计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因此,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 利6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5 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 关议案,公司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 会行使)
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王季文先生最近5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压缩、液化天然气、氢气的车用、船用、工业及 民用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 园区内经营)、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机电产品、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除外)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 经营)、销售、技术服务;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 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消防设施工程、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 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特种设备生产(凭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是,通过北 京星凯恒 升控股有 限公司间 接持有北 京星凯投 资有限公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 销售:水泥、矿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 其它新型建材;环保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自有房屋、设备、场地租 赁;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酒店配套服务 设施销售;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 废物治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 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货物进 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泥生产; 危险废物经营;矿产资源勘查;陆地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 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项目: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 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 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 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 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通过燕 新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间接持 有三河市 融金典当 有限公司 34.64%股
许可经营项目:铁合金生产、销售;矿石、铁合 金进出口业务;超细粉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 目:外购钢材、铁合金销售;仓储服务
是,通过燕 新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间接持 有内蒙古 瑞濠新材 料科技有 限公司 69.27%股 份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秘书服务;薪酬 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秘书服务;薪酬 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物业 服务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季文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厚普股份及其控股子、孙公司外,收购人王季文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配送,销售建材;货物运输;销 售:硅铁矿石、硅锰铁合金产品、 水渣、转炉渣、燃煤炉渣、熟料、 粉煤灰、砂岩、煤矸石、脱硫石 膏、矿粉、尾矿砂、铝矾土、铁 合金炉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从事非证劵类股权投资活动及 相关的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 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 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水泥、矿 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 其它新型建材;环保技术服务; 环保咨询服务;协同处置工业废 弃物;自有房屋、设备、场地租 赁;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 酒店配套服务设施销售;停车场 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商务秘书服务;薪酬 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发 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 备、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商务秘书服务;薪酬 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固体废物治理;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工 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货物进出口; 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 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务;水泥生产;危险废物经营;矿 产资源勘查;陆地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 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 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 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危险废物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 资源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广告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 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灰 和石膏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 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型和 微型企业发放(法律法 规和政策禁止的除外,限于燕郊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三 河市范围内经营)。
售电;节能设备、风能设备、配 电输电设备的销售及维修服务; 购售电代理服务、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设计;销售电气机械、机械设备、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 致毒品)、电子产品;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站 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厚普股份持股35%, 燕新集团持股23%, 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股 17%
一般项目: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 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 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 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 其他典当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铁合金生产、销 售;矿石、铁合金进出口业务; 超细粉生产、销售**一般经营 项目:外购钢材、铁合金销售; 仓储服务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 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 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气体、液 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专用设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 械设备安装服务;陆地管道运 输;特种设备销售;食品添加剂 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矿 露天开采(限具备经营资格的分 支机构经营);水泥用石灰岩、 建筑用石灰岩矿购销***(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充电桩销售;集 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 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车销 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 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 设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建筑 材料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销售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 赁;停车场服务;互联网数据服 务;发电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 询;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厚普股份外,王季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水 泥、矿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其它新型建材;环 保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自有 房屋、设备、场地租赁;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酒 店配套服务设施销售;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季文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燕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燕新集团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水泥、矿渣粉、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季文为燕新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参见本节“一、王季文(收购人1)”之“(四)收购人王季文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燕新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七)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燕新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其控股股东为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控制的企业,即北京星凯实际控制人为王季文先生。北京星凯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北京星凯控股股东为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北京星凯实际控制人为王季文先生,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参见本节“一、王季文(收购人1)”之“(四)收购人王季文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北京星凯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七)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北京星凯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北京星凯系公司股东,其控股股东为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星凯恒升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控制的企业,即北京星凯与燕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季文先生。
珠海阿巴马(基金编号:STB860)系由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008)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者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
珠海阿巴马(基金编号:STB860)系由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008)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詹海滔。
(四)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珠海阿巴马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珠海阿巴马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王季文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与珠海阿巴马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珠海阿巴马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表决权全部委托给王季文,王季文与珠海阿巴马为一致行动人。
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通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此支持公司业务扩张所需资金,为上市公司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预期,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410.92万元、11,713.01万元、11,606.25万元和4,814.01万元,公司目前通过经营活动创造现金的能力存在波动。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各项流动资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降低公司的现金流动性风险。
公司面临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诉讼及仲裁风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当各项风险因素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而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而失去发展机会
王季文先生与燕新集团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厚普股份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所持厚普股份股份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4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25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8月13日。
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8月13日。
2025年3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5月9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04,165,856股,收购人王季文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042,05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2.38%,通过北京星凯间接控制公司56,568,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通过一致行动人珠海阿巴马控制公司7,70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1%。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8.29%的股份。
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阿巴 马元享红利68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470,158,731股,收购人王季文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增加至82,890,04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7.6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80,312,027股股份,38.35%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季文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王季文先生和燕新集团,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5,992,875股,由王季文先生和燕新控股全额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3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未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无需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内,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甲方、乙方1、乙方2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0%,即每股6.39元人民币。
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本次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双方同意,乙方1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2,848,000股(含本数),乙方2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3,943,000股(含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中乙方1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989.87万元,乙方2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689.58万元。
对于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内,乙方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所缴纳的认购价款及同期银行协议存款利息将被退回给乙方。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本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仍未满足,乙方有权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不再生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025年3月14日,公司与王季文先生、燕新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三、认购数量”修改为:“双方同意,乙方1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2,848,000股(含本数),乙方2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3,144,879股(含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四、认购金额”修改为:“乙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中乙方1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989.87万元,乙方2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179.58万元。最终认购金额以乙方实际认购股份数量乘以甲方股份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除上述内容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应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除本报告书摘要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收购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不存在除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利益补偿安排,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厚普股份的权益合计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王季文先生与燕新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本次发行王季文先生可免于发出要约。王季文先生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报告书摘要之“第四节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厚普股份的股份情况”。
收购人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详见《泰和泰(重庆)律2024
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页)